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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儿童医院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发布:管理员  时间:2022-03-02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医院内部车辆停放秩序,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医院内部道路安全畅通为目的,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为了进一步方便病人,保障良好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包括医院员工车辆、医疗用车、病人及家属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员工车辆及病人或其家属车辆,以优先保证就诊患者使用车位为原则。

第三条  本单位香港路门诊楼地下设有专用停车场,就诊车辆请从光华路就医专用通道进入医院,地面严禁停放车辆。所有进入地下停车场停放机动车辆实行统一收费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辆实行“一车一杆”门禁系统管理,对机动车辆使用电子计时,进出医院时通过门禁系统摄像记录时间,出医院时根据计时缴费后放行。

第五条  本单位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参照武价服【2008】117号文:每小时3元,45元/天。停车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停车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长期停车,累计收费。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进出,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规划车位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划设的停车位内,严禁在消防通道、绿化带、道路出入口和行车道乱停乱放。

2、使用停车场泊车的任何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设备、设施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缴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修理费、安装及相关费用。

3、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入停车场,否则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4、本停车场仅提供泊车车位,请自行保管好车辆和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5、停车场车辆进出口禁止人车混行。驾驶员及车上人员一律由停车场行人专用楼梯出入。如违反,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

6、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工程救险车、垃圾清运车、邮政专用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需做好车辆登记。安保人员要主动疏导,确保畅通。 

7、入场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必须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禁止在场内吸烟。凡脏污、泥泞之机动车辆,本停车场有权禁止其入内停放。

8、严禁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9、车辆进入车位后,车内人员不准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不得在车内大声播放音响。车辆发动状态下,请勿紧闭车窗和人员长时间车里停留,以免发生窒息等安全事故。

10、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第七条  医院后勤服务中心(食堂、仓库、氧气站);药学部等相关部门的物流运输车辆,不得在车流高峰期(8:00---11:00,14:30---16:30)来院,务必错过高峰期送货。依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八条  严禁非机动车、摩托车和大型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九条  运送医院货物出门车辆必须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并签字加盖公章方可放行。

第十条  来院检查指导工作车辆报院务办公室协调处理。

(二)非机动车辆管理 

1、本院职工的电动车、自行车,要按指定划设的非机动车停车棚整齐停放,自行加锁,防止丢失被盗。 

2、为了确保孕妇、小孩安全,医院严禁非机动车进入,院内严禁通行、停放电动车、自行车、共享单车。(包括滑板、平衡车、溜冰鞋)

3、职工不得将非机动车停入科室里。

4、本单位不向外提供非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违停管理与处罚 

1、本院职工机动车辆违停按本条1、2款执行,非机动车辆初次违停,由保卫科抄录车牌号并张贴《违规停车通知单》。处以50元罚款。

2、本院职工车辆违停二次以上的(含二次),对科室负责人罚款100元。 取消评先评优和各种奖励、荣誉资格。

3、车辆违停,进行加锁处理,情节严重报警方进行拖车处理。后果自负。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