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子女互助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方法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卫生局印发《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子女互助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我院将严格按照文件执行管理
一.门诊、住院凭《武汉市市直单位子女互助合作医疗证》、双处方联单到定点医院就诊
二.子女互助医疗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医疗证并取消参加子女互助医疗资格
三.子女就医时, 门诊、住院参照居民医保甲类均自负20%,特殊检查(单项检查费100元以上)费用自理
四.因特殊病情或设备技术条件的限制,定点医院无法诊治,需要住院的患者由科主任签写转诊单,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可转入市属专科医院治疗,医疗费自行垫付,凭相关资料一个月内回定点医院按规定报销.
五.因外伤或抢救到定点医院有困难而发生的费用,由单位经办人持急诊病历和收据到市子女互助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首次费用(自付比例同转诊)。非外伤或抢救的费用不予报销。自行在其他医疗单位治疗或购买药瓶的费用以及在外地治疗的一切费用,均由家长自理。